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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典的出臺對若干原有規則做出調整的背景來看,立法者已經耳濡目染地注意到了中國社會的發展變化。對于實時更新的法律方向考試出題而言,我們應當隨時重視這些微調,分析清楚其中的立法者思維。其中關于收養關系成立的條文,值得做出適當的探討。
一、一般收養關系
一般收養關系是指當事人身份不具有特殊性的收養關系,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關于被收養人,民法典確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見對于被收養人的條件設定,基本遵循了“無實際撫養人”的理念,為實現幼有所愛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但是與此同時,民法典對于收養人的設定,則做出了一些變化。至今,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修改內容:有一名子女也可以收養);②有托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新增內容)⑤年滿30周歲。⑥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修改:原《收養法》要求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允許收養兩名子女)⑦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⑧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修改:原《收養法》僅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子女要求相差40周歲以上,《民法》要求只要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都要求相差40周歲以上)。
二、個人解讀
對于上述內容我們不難發現,舊法并未允許有子女的成年人收養子女,而新法已經允許有一個子女的父母收養子女了。可見立法者原本對于收養的價值定位在于避免成人膝下無子、老而無依。時至今日已經拓展增加了了兩個方面的價值意義:一是讓家庭的人丁進一步興旺,二是讓更多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感受家庭的溫暖。但是這又凸顯出了新的問題:這個時代有一部分年輕人已經被婚姻家庭的壓力埋沒了生兒育女的期望,自己撫育孩子尚且需要考慮再三,又怎樣能夠主動收養孩子呢?因而這個法條的適用范圍依然存在一些待觀察的因素。
另一方面,一般收養關系依據舊法規則,只要求男性收養女性子女要求相差40歲以上,立法者鑒于新時代發生的一些社會事實,認為女性強勢群體已經愈發浮現出來,而相當一部分男性可能成為弱勢群體,加上對性別公平的考慮,要求不論男女收養異性子女都應當有年齡差異。個人認為這不僅有利于保護應當保護的人群,還糾正了以往的一種偏見,即男性具有迫害女童的傾向,具有天然的攻擊性和潛在的犯罪因素;對于一些女性猥褻男童的卻視而不見,這對于男性而言存在不公。
三、小結
我們看到了收養關系確立的民法新規,可見立法者和相關的其他人在為構建一個公正合理的社會秩序而做出努力。作為普通民眾的我們不可能僅僅是旁觀者,而應當是思索者。盡管立法的問題,設計社會規則的問題錯綜復雜,我們依然應當在了解新規的同時期許法治社會取得新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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