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聲|貴州兩縣辦酒席要提交審批?基層公權力不能什么都管 短訊
2023-06-07 10:53:21 來源: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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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康有華


【資料圖】

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近日,貴州黔西南晴隆縣公布了一項標準:《晴隆縣移風易俗倡導性標準》,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引發了廣泛關注。

在晴隆縣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婚事新辦、喪事簡辦、余事不辦,喬遷、訂婚、再婚、滿月、生日、入伍、升學、謝師、祝壽、立碑、店鋪開業等酒席一律禁辦;而且,在操辦程序上要求,必須報備批準后才可以辦理;在操辦標準上也對天數、人數、禮金等進行了限制。

不少人質疑的是,晴隆縣政府是不是管的太寬?竟然連“吃席也管”?!俺珜詷藴省泵麨椤俺珜А?,其中卻涉嫌不少強制規定。

實際上,地方政府以“移風易俗”的名義整治宴席的舉措近來并不少見,如最近在貴州修文縣發生的30村民吃祝壽宴被干部勸離事件。在某些地方政府看來,連“吃席”也是違法的,這有些顛覆大眾的常識。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相比于討論“吃席”是否合法,更需要我們去追問的是,這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本身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移風易俗”的立法依據何在?

依法行政,首先必須以法律作為前提??h政府并沒有權力,為了貫徹某種“移風易俗”的政策,任意制定所謂的“倡導性標準”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其行為應當受到《立法法》的約束。

貴州除晴隆縣以外,在修文縣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整治和規范操辦酒席的公告”中,也同樣有人數限制和報備審批的規定;并特別強調,一旦上述規定被違反,公職人員要由相應的紀檢部門追責,城鄉居民則由相應的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村(居)規民約》進行處理。

由此可見,所謂“倡導性標準”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實際已經構成對民眾操辦宴席權利的嚴格限制,且增加了報備報批的義務。

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設區的市有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權力;但是,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縣政府作為行政級別在設區的市之下的單位,依據《立法法》就沒有制定規章的權力,當然更加是不能在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限制民眾操辦宴席的權利并且增加報備報批的義務。

“移風易俗”的本意或許是好的,但作為政府如果不能遵循法律的要求,肆意跳脫出法律設定的界限自行其是,任何好意都將變為權力的濫用并招致民眾的反感。

“移風易俗”的立法確有必要?

近年來,關于宴席濫辦、大操大辦,以及宴席中存在索要天價彩禮、進行低俗婚鬧、宣傳封建迷信等陳規陋習的負面報道確實不少見,社會上也存在倡導“移風易俗”、加強對小縣城以及農村宴席操辦監督管理的聲音。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縣政府必須自行立法的方式嚴格限制宴席活動。

在現有的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上述問題并非不能得到處理。例如宴席濫辦、大操大辦的問題,如果造成擾亂當地公共場所或嚴重妨礙交通通行等后果,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并予以處罰,嚴重者甚至可以追求刑事責任。

低俗婚鬧、宣傳封建迷信等陳規陋習,同樣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的規制。至于天價彩禮,則是典型的民事問題,且在最高院出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中也有對彩禮返還的明文規范,相關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法院解決而不必仰賴于行政強制。

由此可見,整治宴席活動的負面問題,并非必須由縣政府專門自行立法,而是需要有關職能機關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執行工作。

試問,如果連現有的法律法規都執行不好,又怎么能指望新的立法就可以做到“移風易俗”呢?

“移風易俗”也應當注意適度

此外,鄉村和縣城的聚餐風俗,作為民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非一律在法律上沒有意義或無關緊要。

我國《憲法》第47條就規定了公民有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這意味著宴席聚餐作為民間文化也應當受到國家權力的尊重和保護。這也體現在了《民法典》第十條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移風易俗”的政策目標,并非對地方政府的無限授權,更不能被當做權力濫用的借口。

即便確有必要整治民間的宴席操辦,一刀切地將“喬遷、訂婚、再婚”等主題的宴席一律禁辦,無疑是一種過度的行政措施,既不尊重民眾樸素的觀念感受,也是對民間文化粗暴的抹殺。

文化活動的自由,就意味著民眾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選擇舉行何種特定的文化活動。

縣政府如果不能給出充分的理由證明上述特定主題的宴席會損害公益或他人權利,當然不能直接剝奪民眾選擇的自由。

此外,在現行法律法規之外,以《村(居)規民約》作為違反規定的制裁手段,其責任的性質和內容都缺乏足夠的明確性,還存在與治安管理處罰等其他制裁手段疊加的危險,容易導致對民眾過于苛刻的懲戒,異化為一種嚴刑峻法。

宴席聚餐,除了具有民間文化的屬性,也與鄉村和縣城的家庭和住宅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條規定,家庭受國家的保護。不同于大城市,鄉村和縣城的宴席聚餐,在許多時候是以家庭為單位在自家的住宅內舉辦。

因此,當整治宴席的行政措施要介入到家庭和住宅之內時,也必須單獨對此給出公益上的重要理由,否則無疑將架空《憲法》對家庭和住宅的保護。從晴隆縣和修文縣政府出臺的規定來看,顯然是欠缺這一方面的考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近開始施行的《延安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條例》也指出,本條例所稱的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居民在家庭或者非餐飲經營場所舉辦的聚餐活動,并對聚餐舉辦者設定了報告登記義務。

村民在自己家中舉行宴席聚餐,通常情形下基本不可能妨礙到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公共利益或他人權利,但該條例仍然一刀切地要求其提前報告登記,很難說這不是一種家長主義式的過度干預。

宴席聚餐作為民間文化固然有其陳舊難堪的一面,但一刀切和家長主義式的行政管理非但不是解藥,還會產生新的問題。政府在推進新時代的鄉村文明建設時,絕不能背離對民眾日常生活和民俗習慣的尊重。

本文系評論部特約原創稿件,僅代表作者立場。

編輯|蕭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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