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兒河上曾經的那座浮橋,到底是便民橋還是攔路橋?
時隔三年多,2023年7月,在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18位村民因私搭建浮橋尋釁滋事被判刑后,案件再次受到關注。
(相關資料圖)
黃德義在工地打工時的照片最新的消息是,組織搭建浮橋的黃德義申訴被洮南市人民法院駁回后,繼續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法院于6月29日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7月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通過黃德義拿到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和他的再審申請書。
黃德義在申請書中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浮橋的搭建解決了當地部分村民繞行幾十公里去種地的問題,得到了村民的支持,所收過橋費也是村民積極主動給看護浮橋的人員,不存在“被迫交納”。
澎湃新聞了解到,該案一審宣判后,黃德義等人沒有上訴,判決生效兩年后,黃德義開始申訴。
以下為該案一審判決書摘錄:
檢方指控私搭浮橋強收19名被害人過橋費
據該案的一審判決書記載,洮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德義、黃嵩、黃德軍、黃強、黃永、黃剛、黃德友、黃偉、劉彥輝、何樹春、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犯尋釁滋事罪,于 2019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德義伙同黃德軍、黃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洮兒河河道私自建船體浮橋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黃剛、黃永幫黃德義收費。2014 年冬,由被告人黃德義出資并組織黃德軍、黃德友、黃強、黃剛、黃永、黃偉等人在該處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橋 (后又重建維修 ),黃嵩后來在該橋旁邊建彩鋼房和地秤。此后至2018年10月,由被告人黃德義組織排班并告知收費標準 (小車5 元,大車10元) ,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
檢察院在指控中提到,在每個月中,由黃德軍、佐清芝家,黃強、李麗家,黃剛、龍麗家,黃永、劉海波家,黃偉和其母親何淑云家,黃德友、武風清家各自收費一天歸自己所有;其余天數由何樹春、劉艷杰夫妻、黃嵩岳父邊光負責收費交給黃德義、黃嵩父子及劉彥輝,黃德義妻子劉彥輝也多次參與收費,黃嵩每個月給何樹春、劉艷杰1000元。其間,因非法建橋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處罰三次,但黃德義等人繼續強行收費直至該橋被強制拆除。19名被害人被迫向其交納所謂過橋費共計人民幣44000多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黃德義伙同黃嵩、黃德軍等人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洮兒河河道上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德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1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黃嵩、黃德軍、黃永、黃剛、黃德友、黃偉、劉彥輝、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被告人黃德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稱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辯護人肖宇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黃德義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管理性規定,在未經行政機關審批就私自建橋收費的違法事實,辯護人沒有異議。2、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對被告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被告人也已經按照要求繳納了罰款,就目前被告人的違法行為,也僅應當是受行政法律、法規的調整。3、被告人建橋、攔截收費,以此認定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犯罪。4、 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5、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6、即使認定被告人犯有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還存在著法定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1) 被告人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2) 被告人無任何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又能當庭認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3) 被告人人身危險性較低,社會危害后果不大,可酌情從輕處罰。
搭建浮橋的鐵皮船,如今都已閑置。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德義伙同黃德軍、黃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洮兒河河道私自建船體浮橋,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黃剛、黃永幫黃德義收費。2014年冬,被告人黃德義出資并組織黃德軍、黃德友、黃強、黃剛、黃永、黃偉等人在該處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橋,黃嵩后來在該橋旁邊建彩鋼房和地秤。此后至 2018 年 10月,由被告人黃德義組織排班并規定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其間,因非法建橋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處罰三次,但黃德義等人繼續強行收費直至該橋被強制拆除,共計收費人民幣52950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判決書中所列的19名受害人中,累計被收取的過橋費從50元到20000元不等,千元以上的11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德義伙同被告人黃嵩、黃德軍、黃強、黃永、黃剛、黃德友、黃偉、劉彥輝、何樹春、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洮兒河河道上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黃德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嵩、黃德軍、黃強、黃永、黃剛、黃德友、黃偉、劉彥輝、何樹春、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黃德義、何樹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黃嵩、黃德軍、黃永、黃剛、黃德友、黃偉、劉彥輝、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各被告人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黃魏義的辯解及其辯護人肖字的關于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事實根據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肖宇、楊潤東的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法律事實根據,本院予以采納。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德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其余17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均宣告緩刑。
申訴稱不存在“強拿硬要”,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黃德義提供的再審申請書中,他稱,振林村的部分村民在振林村河對岸有耕地,春耕時,因無法直接過河到對岸耕種,需要繞行幾十公里去種地。因此,自己花費資金購買造橋的材料,搭建了通往河對岸的浮橋,這樣,既方便了自己家,也解決了兩岸村民耕種及秋收的問題。
黃德義在申請書中寫道,因涉及浮橋的維修問題,申請人每年都要投入一部分資金進行維修,村民們都主動說,這些錢不能讓黃德義一家出,申請人每年在搭建和維修浮橋時,村民都自發地、積極主動地到現場去干活。
今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對于原審法院認定的受害人被收取的過橋費金額,黃德義認為也存在事實錯誤。此外,黃德義在申請書中否認存在“強拿硬要”的問題。車輛經過該段河流,看護浮橋的人員也沒有強行要求司機必須過浮橋,沒有一輛車是申請人或看護浮橋的人員要求從浮橋上過的,而是司機為了節省費用(不用繞行幾十公里)、節省時間,主動請求從浮橋上通過,然后給點兒費用(5元或10元),有的沒有零錢,申請人或看護浮橋的人員也沒有強行要求給錢。黃德義認為,搭建浮橋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另一方面,浮橋搭建成后,申請人對過往車輛及行人不存在“強拿硬要”的行為,夠不上尋釁滋事罪。早前,洮南市副市長劉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長劉洪波、洮南市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央廣網采訪時,對黃德義和村民的疑問作了解答。對于案件偵辦問題,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便過多解釋,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對該案登記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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