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務,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 1、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占有的財物。 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 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3、盜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才成立盜竊罪。前一種類型可謂普通盜竊,后四種類型可謂特殊盜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