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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時刻新聞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王聞達 長沙報道
眾所周知,在法院民事案件庭審環節中,雙方當事人會向法官提交證據,來增加自己勝訴的機會。但為了實現勝訴目的而偽造證據,在訴訟中搞“小動作”,這種做法不僅達不到目的,反而會“自食惡果”。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商標權糾紛時,對偽造證據的訴訟參與人罰款5萬元。
今年3月,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向法院起訴寧鄉某便利店,認為某便利店使用的店面招牌、包裝袋等侵犯了某商貿有限公司注冊的卡通頭像商標,要求其賠償損失。
庭審中,被告寧鄉某便利店提出該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的抗辯,原告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間內提交了與某零食公司的授權合同原件作為證據。
但質證過程中,被告代理人提出,該合同原件落款時間為2019年,卻在合同條款中引用了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且被告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顯示,簽訂合同的時候某零食公司尚未成立。
發現問題后,承辦法官對該合同原件的真實性表示懷疑,當即詢問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法人張某,并向張某闡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危害性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釋法明理后,張某終于承認實施了偽造證據的行為,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識淡薄,急于維護自身利益,認為補簽一份合同沒有影響才出此“下策”,同時表示悔錯并向法庭出具了檢討書。
針對張某這一行為,承辦法官出具司法制裁決定書,對張某予以5萬元的罰款,以示懲戒,并對其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警告其不得再犯。張某當即通過轉賬的形式主動繳納了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誠信訴訟是民事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的基本訴訟原則,在法庭上提交虛假證據,不僅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此種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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