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教育培訓廣告監管的提示》,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為加強教育培訓廣告監管,規范廣告發布秩序,海南省各廣告經營、發布單位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過程中須落實七項要求。
七項要求是: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不刊登、不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嚴禁發布各種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廣告;嚴禁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廣告內容;嚴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廣告內容;嚴禁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廣告內容。(記者 劉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