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近日,財政部制定并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到,高校可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留歸高等院校;并且可自主決定對持有的科技成果進行轉讓,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辦法》第十條 各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國有資產處置,由各部門審批。 其中,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由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并將處置結果按季度報各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 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各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價 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事項,由各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拍 賣、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準或者備案。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 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所屬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留歸高等院校,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