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參加資格考試,觸犯刑律雙雙受罰
2021-01-13 11:13:28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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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必過”“專業替考”“不過全額退款”……在一些重要考試前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考生急于求過的心理,在社交媒體以及相關網站中推送類似“考試包過”的信息。面對這樣的“承諾”,有的考生鋌而走險購買了作弊“服務”。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考生會利用人情關系找親友代替自己考試。然而,這樣的路注定是走不通的,在“捷徑”的盡頭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法治日報》記者選取了近年來安徽省法院系統審理的涉考相關案件,提醒考生誠信應試,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代人參加資格考試

觸犯刑律雙雙受罰

張某是安徽省蚌埠市某醫院的職工,2018年,他準備參加當年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但是張某自認為備考不充分,無法通過這次的考試。于是他找到了碩士研究生畢業、正在蚌埠市某高校任教的朋友劉某,希望劉某能夠替自己去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起初劉某拒絕了張某的請求,但張某依舊堅持讓劉某替考,并多次上門說服劉某幫助自己。礙于朋友面子,劉某答應了張某的替考請求。

2018年8月25日,考試當天早上,張某將自己的身份證、準考證等交給劉某,隨后劉某進入了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第四小學的考場,代替張某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考試開始時,監考老師并沒有發現劉某是替考考生,但是當核對證件時,監考老師發現劉某與證件上的照片差異較大,于是上報了考點考務組。此時,眼看已經掩藏不住的劉某主動說出了自己替考的事實,隨后劉某被交給公安機關。劉某落網后,張某也向公安機關投案。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和劉某在明知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依舊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發生了替考行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張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劉某歸案后也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兩人從輕處罰。2019年10月,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因犯代替考試罪,張某被判處管制1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劉某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考前承諾考研包過

非法售題并處罰金

熊某是安徽省銅陵市某考研輔導機構的工作人員,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前夕,他打著“MBA考研包過班”的旗號向社會招收了20余名考生。在開班儀式上,熊某向報名考生作出了“考研必過”“不過全額退款”等承諾,隨后收取了每名考生25000元到35000元的“輔導費”。

隨后,熊某找到了湖北省某教育信息咨詢公司的工作人員彭某、梁某和程某,與他們約定以“包過”一個學生12000元或16000元的價格,由彭某、梁某和程某為其招收的考生提供考試作弊器材,并進行作弊器材的使用培訓。梁某還承諾自己可以為熊某提供所謂的“考前答案”,并保證答案的準確性。考慮到將作弊器材帶入考場風險較大,熊某決定讓梁某為其提供“考前答案”。經過商議,他們認為湖北某市的研究生考試監考環境比安徽省寬松,又商定將這些考生安排在湖北某市參加考試。

在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前幾天,熊某和程某將20名考生帶至湖北省某市備考。考試當天凌晨3時,梁某通過郵箱將幾個小時后將要開考的MBA綜合和英語兩科的試題答案發送給熊某和程某,他們收到答案后,立刻叫醒了20名參加考試的考生,隨后熊某和程某將收到的答案打印出來分發給他們,并告知他們此即為“考前答案”,抓緊時間記背。當天上午研究生招生考試如期開考,在考場外,彭某和程某又將“考前答案”發到其他考研QQ群,共有兩個群864名考生收到了這份流出的“考前答案”。

2016年1月至4月期間,熊某等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被銅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0月,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考試作弊案作出終審判決,熊某、彭某、梁某、程某因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到一年零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至1萬元不等。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萬元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分工合作組織作弊

當場事發悉數落網

2016年初,蔣某通過QQ與何某認識,何某自稱手上有考試作弊的電子設備。經過商談,蔣某于當年3月份通過何某購買了兩臺考試作弊設備,并學習了該設備的操作方法,何某收取蔣某2000元。

蔣某獲得作弊設備后,準備用于當年的高考中,并通過互聯網認識了江西省某中學高中生呂某和南昌某大學學生余某。三人商議后,決定由呂某提供當年高考試題,余某負責做題,蔣某還找到了范某等人協助作弊。高考前夕,考生包某和李某找到蔣某,要求蔣某幫助其在考場上作弊。蔣某收取了他們每科2500元的“輔助費”。

考試期間,呂某進入考場,使用電子設備對空白試卷進行拍照,并通過QQ將試卷發送給協助作弊的范某,范某在安徽省渦陽縣某酒店內將空白試卷照片發送給大學生余某,余某做完后,拍攝照片并發送給范某,范某收到余某做出的答案,將圖片編輯成文字后通過電腦控制考試作弊設備發到考生秘密帶入考場的“橡皮”形狀的電子接收器上。然而,監考老師在考場上當場發現了兩名考生手中的橡皮疑似電子作弊設備,于是上報給公安機關處理,何某、蔣某、呂某、余某、范某等很快便悉數落網。

渦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銷售考試作弊電子設備用于他人高考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鑒于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屬于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且何某自愿認罪,故可酌情從輕處罰。其非法收入應予沒收。據此,法院判決何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非法收入二千元,予以追繳。呂某、余某、范某等人另案處理。

販賣電子作弊設備

數罪并罰多人獲刑

小盧是安徽省某高校的學生,大學期間,他參加過多次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但是均未通過,于是便通過QQ聯系上了趙某,趙某向小盧承諾,自己可以在英語四級考試時為他提供完整答案,隨后小盧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400元。考試當天,趙某與陳某取得聯系,陳某通過QQ將非法獲得的國家四、六級考試答案發給了趙某,隨后趙某又將答案轉發給了小盧,但小盧感覺答案不太合理,于是沒有采用。

除了小盧,還有十余位高校學生找到趙某,希望趙某幫助其通過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為了提高作弊考生考試通過率,趙某還通過互聯網聯系了從事非法銷售竊聽、竊照間諜專用器材的程某,并在程某處購買了多套竊聽、竊照相關間諜專用器材用于協助考生作弊。每年英語四、六級考前,趙某潛入各大高校QQ群,發布自己可以幫助通過四、六級考試的信息,當有學生詢問時,趙某就會推薦他們購買竊聽、竊照的電子設備,用于考場作弊。截至趙某被警方控制時,他已經從中非法獲利10萬余元。

2014年,趙某因涉嫌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收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國家四、六級英語考試等試題答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同時,其行為還構成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最終趙某因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犯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陳某和程某也分別因犯非法獲得國家秘密罪、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其他案涉被告人也分別獲刑。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老胡點評

無論是找人替考還是替人考試,無論是考前非法獲取答案還是非法向他人出售考試作弊器材,任何一種考試作弊手段都嚴重擾亂了國家考試管理秩序、損害了國家考試的公信力,同時也損害了人才選拔的公平競爭環境。

當前,考試作弊問題之所以時有發生,一方面是由于互聯網、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使考試作弊的手段更加隱蔽、便捷,一些考生經不住誘惑,企圖借助高科技手段蒙混過關。另一方面,個別人法治意識淡薄、誠信觀念缺乏,為了獲得不法利益而不擇手段,甚至不惜鋌而走險,或者考前出售考試答案,或者販賣考試作弊器材。為賺取不義之財,肆意觸碰法律紅線。

因此,針對考試作弊手段越來越隱蔽、科技含量越來越高的問題,考試監管手段應當與時俱進,監考的制度措施也應當不斷完善,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決不給考試作弊、心存僥幸之徒以可乘之機。與此同時,對種種擾亂國家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堅決定罪量刑、處以刑罰,以維護國家考試的公信力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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