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的通知》(醫保發〔2020〕53號)精神,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管理,云南省醫療保障局聯合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關于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云醫保〔2021〕17號)文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
一、《2020年國家藥品目錄》構成
《2020年國家藥品目錄》是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范圍。《2020年國家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800個,其中西藥部分1264個,中成藥部分1315個,協議期內談判藥品221個。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個。
二、《2020年國家藥品目錄》調整情況
本次國家藥品目錄共調入119個藥品(直接調入23個,談判調入96個),調出29個藥品,最終目錄內共計2800個藥品。與《2019年國家藥品目錄》相比,西藥和中成藥藥品名稱變更或規范名稱14個,藥品限定支付范圍發生變更44個;中藥飲片名稱發生修改6個,涉及基金予以支付范圍中藥飲片的相應調整。
三、執行內容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全面執行《2020年國家藥品目錄》,凡例、藥品通用名、藥品分類、劑型和限定支付范圍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2020年國家藥品目錄》中調出的29個藥品,自2021年3月1日起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支付管理
(一)全省統一嚴格執行《2020年國家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
(二)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及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其中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因傷治療用藥實行全額報銷。
對于“甲類藥品”,不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對于“乙類藥品”,參保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統一為5%,全省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統一執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統一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