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在學校不守規矩,老師該不該舉起手中的“戒尺”?
2021-03-25 08:47:26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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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在學校不守規矩,老師該不該舉起手中的“戒尺”?在懲戒學生的時候又該如何把握尺度?近年來,因教育懲戒權問題導致家校沖突以致老師“不敢管也不愿管”的現象一直備受社會關注。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為教師依法依規進行教育懲戒提供了依據,并且厘清了懲戒與體罰之間的界限,劃定了7條紅線,以防止實踐中對教育懲戒權的濫用。

放眼全球,各國關于教育懲戒權的實踐由來已久,許多國家都賦予教師適度、合理的懲戒權,并且制定了法律法規和規范流程以確保有溫度、有尺度地執行懲戒。本版特約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亞洲不同國家的作者,介紹各國在教育懲戒權上各具特色的做法,這些他山之石,或可幫助我們更好地探討和理解教育的本質。

無規矩不成方圓,好的老師應該嚴慈同體、恩威并施,好的教育也應該寬嚴并濟、獎懲分明。鼓勵與懲戒,是教育的AB面,最終目的其實都是為了在溫暖和關愛中幫助孩子反思錯誤,成長為更好的自己。

英國

執行懲戒權是基于合約

◎李爽

倫敦中學老師眼中的不良行為清單:吸煙,說臟話,毆打,親吻,偷竊,不做功課,作弊,逃學,霸凌……

詹姆斯·維爾汀回憶1981年1月自己剛擔任克萊爾學校校長的第一個月時,曾被英國私立學校委員會檢查,當時監察員將一張宣傳學校藤條供應商的傳單交給他并明確表示體罰所用的藤條不能使用溫室中的竹子,必須購買專業產品;監察員還要求學校的規章制度須包括《體罰手冊》。盡管如此,之后的3年里,本人反對體罰的維爾汀先生一直致力于指導他的老師們盡量用每周增加拼寫和家庭作業來代替體罰,因為他的父母從來就沒有體罰過他。

其實,英國私立學校的體罰傳統既有宗教原因,也有歷史由來。就像在筆者新作《成就孩子》里描述的那樣:“不無諷刺的是,因為軍隊的傳統和為國效忠的需求,傳統寄宿男校習慣于極為嚴苛地訓練自己的學生,甚至英國學校的鞭刑體罰到20世紀90年代才徹底立法廢止。也因此,就像伊夫林·沃在《衰落與瓦解》里形容的‘從英國私立學校畢業的人在監獄里都會感覺像在家一樣’。也因此,‘他們看不見任何社會不公平或者霸凌,不能體會別人的想法,因為他們從小就生長在充滿不公平、霸凌以及極端自我的私立學校里’‘脫離那種在學校里服役般的生活,社會對他們成了一個為所欲為的游樂場’。”

到1986年,英格蘭《教育法》取消了體罰,但教會學校以宗教原因繼續保持傳統的體罰,直到1998年,保留這種習俗的少數英格蘭和威爾士私立學校才宣布體罰是非法的。蘇格蘭私立學校于2000年禁止體罰,北愛爾蘭則到了2003年才禁止。不過,蘇格蘭學校禁止體罰的立法直到2020年才生效,兒童與成年人一樣受到免受毆打的法律保護。類似的體罰禁令也將于2022年在威爾士生效。

因為這樣的歷史影響,2015年的調查發現,英國七成到八成的父母在孩子3歲到7歲之間使用過體罰的手段。社會學家的結論是:體罰帶來的負面影響要遠大于正面影響。

取消了體罰,那標榜以兒童為中心作為教育理念的英國,現在如何管教不守規矩的熊孩子?按照政府網頁的介紹,英國允許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紀律處分。英國文化教育協會列舉了倫敦中學老師眼中的不良行為清單:吸煙,說臟話,毆打,親吻,偷竊,不做功課,作弊,逃學,給老師或其他學生起不好聽的外號(霸凌),上課不聽講或者不專心,在學校穿不合適的衣服(比如有的私立女校曾要求襯衣只能敞開一顆紐扣,裙邊到膝蓋的距離不能大于3厘米。有的學校要求不能穿拖鞋)。

對于以上的不良行為,學校可以按照校規進行懲戒。具體包括:

◎私下的面對面口頭警告

◎給家長寫信,告知事由

◎停課甚至取消學籍(某女校曾開除過一個在廁所抽煙的15歲女生,因為她既沒到法定吸煙年齡,又違背了不能吸煙的校規)

◎沒收不適合學校使用的東西,例如手機或MP3播放器

◎課后留校,在放學后被單獨留下30分鐘到一小時,給額外的作業(比如學生可能被要求在這段時間內寫為什么要遵守紀律的小論文)

根據學生的暴力行為或者其他情況,特定條件下,學校工作人員可以使用合理的力量來控制和約束學生,比如用手臂將學生帶離教室。

當然,對以上這些懲戒辦法也是有限制的,比如處罰決定必須由學校工作人員或校長授權的工作人員做出;懲戒不得違反任何其他法律(例如歧視),并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合理。

在英國執行懲戒權的基礎其實是基于合約。孩子入校之前,英國家長都會收到一本或者數頁學校的校規解釋,同時附有簽名處。換句話說,這是一份合約書,是一份解釋學校紀律和規定的合同,其中列出了學生在放學前以及在上課期間的行為準則。家長必須簽署此文件并同意遵守學校的規定,為孩子的行為負責,并尊重學校為維護校規校紀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英式中小學教育迄今被稱為快樂教育,是因為經歷過歷史上體罰的慘痛教訓,而現在英式教育大反轉,篤信與體罰相比,接納和鼓勵孩子,跟他們進行關于價值觀的討論,樹立積極的榜樣,著重培養健全人格,這些才是更卓有成效的教育途徑。建立有效的交流環境,矯正各種非暴力行為,充分尊重學生,讓他們參與學校事務(例如討論校規班規和制定教育目標)并做出決定等等,都行之有效,而學生自治更可以成為減少課堂破壞行為的有效替代方法。

也許是在英國時間太久了,所以即使是“懲戒規則”給了老師和學校必要的權力,但筆者仍認為,接納與討論、參與和自治,更是現代教育所需要的。

新西蘭

各學校行為準則由校董會拍板

◎袁瑋

如果停學無法改變學生的危害行為,經校董會同意,在再次勸導無果的情況下還可以建議學生家長為學生轉學,這應該是學校級別的最嚴懲戒了

新西蘭的中小學教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定為“全球中小學最佳典范”之一,“平等”和“個性化學習”是新西蘭教育精神的核心,老師會尊重每個孩子的不同發展節奏,用鼓勵替代懲戒;老師和家長體罰孩子在新西蘭則是被零容忍的,這些都在國家相關法律、中小學的組織架構和教學過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1989年新西蘭《教育法》139A規定禁止教師體罰學生,禁止任何以糾正或懲罰為目的的體罰,包括毆打、禁閉、向學生扔東西等,即使沒有對學生造成物理上的傷害也視同違法,如果造成傷害,家長在拿到醫生的證明后可以對老師進行起訴。2007年5月15日,新西蘭議會以113票對8票的壓倒性多數修正了《反體罰法》,再次明確了“以管教孩子為目的使用暴力同樣是不合法的”,賦予了兒童與成人一樣不受襲擊的司法地位。通俗一點講就是,在新西蘭,老師和家長打孩子都是犯法的。

新西蘭中小學的組織架構也充分體現了對學生權益的保護——所有公立學校和公私合營學校都設有學校董事會(校董會),校董會是學校真正的權力機構,具有政府公共法人地位,負責學校管理并對政府負責。校長則必須向校董會匯報并負責,其職責類似一個公司的CEO。校董會通常由3到7位獲選家長代表、校長和一名學校員工組成,若有9年級以上的學生,則需要增加一名學生代表。從校董會的組成可以看出學生家長的比例為最高,確保了學生在學校的權益處于首位。校董會每三年選一次,除了校長外,家長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都須經過公開的民主選舉產生。可見,家長和學生是學校管理的主導,對校長和學校其他教職員工擁有監督的權利,學校、家長、學生三方共同為學生和學校的發展負責,在學校組織架構和管理層面上為學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保障。

1989年以來,新西蘭先后修訂和頒布了《教育法》《教師聘用條例》《教職員公約》等法規,對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界定,也在一定范圍內賦予老師必要的權力。《教育法》第14條規定,校長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時給予學生停學的處分:學生出現嚴重不當行為或有持續危害其他在校學生安全的行為。同時此條例也規范了停學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停學時長在一個學期中不能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不能超過10個工作日(新西蘭中小學一年4個學期),但如果家長有合理的理由拒絕學生停學,校長則必須讓學生回到學校。2020年我兒子所在學校的一名9年級男生,無故破壞男廁所,至廁所墻壁形成一個大的破洞。經過校長的教育和勸導以及與家長協商,校董會同意給予該男生停學兩天的處分。如果停學無法改變學生的危害行為,經校董會同意,在再次勸導無果的情況下還可以建議學生家長為學生轉學,這應該是學校能做出的最高級別的懲戒了。

此外,在新西蘭,禁止教師用侮辱性言語和行為對待和貶低學生,包括老師讓學生在班級其他同學面前長時間站立,或把胳膊長時間放在頭上,或讓學生公開道歉,都被判定為違反1990年《權力法案》。

新西蘭中小學有權制定適合本學校正常運行和學生發展的各項條例,條例具有法律效應且必須經由校董會提出和通過,并遵循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章程、國家教育準則以及一般法律法規,包括1971年《種族關系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教育法》、1990年《權力法案》和1993年《人權法》等。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大框架下,各學校制定的行為準則可以有所不同。例如,小學1-6年級期間很少有家庭作業,即使有作業,如果孩子沒有完成是不會受到任何批評的;初中7、8年級和高中9-13年級開始有家庭作業,如果孩子沒有完成作業,老師會發郵件及時與家長溝通,主要是為了督促以及了解學生是否存在困難,學生可以跟老師解釋,但不會受到老師語言上的指責。在小學,經常會有一些特別淘氣、經常擾亂課堂秩序的孩子,學校會額外安排一位助教老師幫助授課老師維持紀律,這樣不至于影響其他孩子的學習。學生如出現較嚴重的問題,如打架、霸凌、偷竊、攜帶危險物品等,對于小學生而言,學校會及時與家長溝通,多以教育和勸導為主,停學的處分幾率很低。對于高中的學生,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停學處分的幾率則大大提高。目前我的大兒子在奧克蘭一所擁有150年歷史的男子高中就讀,我很少催促他不要遲到,因為學校規定如果一個學期學生遲到超過3次,就要在學校禮堂靜坐兩小時。

有人說新西蘭的中小學教育是“快樂教育”,就像我每次給孩子開一對一家長會時,老師只問我兩類問題:1.孩子回家開心嗎?他喜歡來上學嗎?2.你覺得我能給孩子什么幫助?學校的作用是幫助每一個孩子去發現并成為更好的自己,持續的鼓勵才是最好的態度。

挪威

《秩序規則》取代了樺樹枝

◎李樹波

明確的《秩序規則》框架既能保障所有學生的學習權利,也能保護孩子們不受學校體制內濫用懲戒權的戕害

奧斯陸城市檔案館里能找到各種奇怪的文檔,比如博特洛卡學校的《懲罰手冊》:1902年,8歲的小克里斯蒂安被教師瑪格利特·蒙特用樹枝打了五下。這種記錄之所以存在并非因為學校事無巨細繁文累牘,而是法律要求老師這么做。1889年,挪威通過了一條法律,對學生的體罰都要記錄在冊。從那以后,對學生的體罰就顯著減少,畢竟形諸文字后一切就更需要鄭重考量——小克里斯蒂安挨打的由頭是盜竊。另一方面,揪頭發、揪耳朵等懲罰增加了,因為老師們普遍認為這些是小小教訓,還沒到記錄在案的程度。

相較一般體罰用具如教鞭、尺子,博特洛卡學校里用的樹枝就比較“人性”。樹枝特指樺樹枝,輕軟細長,而且由即將挨罰的孩子自己去外面弄一截回來,雖然屈辱但是也保證了不至于太痛。

大部分挪威人看到“掌刑”老師的名字都會大吃一驚——這位瑪格利特·蒙特幾乎是挪威兒歌的同義詞,她創作了大量兒童詩,配上民謠曲調,傳唱極廣。每個挪威孩子過生日時唱起的《生日歌》就是她寫的。她居然也打小孩?其實執教鞭生涯在她歌曲里打下的烙印從名字就能聽出來:《不,不,小男孩,不能這樣做》;還有用小孩的口吻自我提醒:“我不尖叫,我不生氣我不鬧”“我在外面說謝謝,我在家里說謝謝,我永遠記得說謝謝”,這種“教養歌”是當時的兒歌主流。

1936年,挪威學校徹底告別了樺樹枝。這一年挪威立法禁止對學生體罰,成為世界第二;世界上最早禁止體罰的是1934年立法的芬蘭。

沒有體罰,學校怎樣約束學生們的不良行為呢?有《秩序規則》。

根據挪威《教育法》,每個行政區都要制定轄區內所有學校的《秩序規則》,以保證學校內的正常教學、互信互敬、自由發展和寬容多元。規則的統一框架是教育部定的,每三年修訂一次,主要包括宗旨、適用范圍、學生權益、學生責任、秩序、行為、懲戒、個案處理和施行等九部分;具體內容則由行政區教育部門制定,草案要發給各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們征求意見。

根據《秩序規則》,學校的訓導有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只在上課時間內,不能延伸到課間休息時間。比如不能禁止學生把手機帶到學校,如果學生上課用手機影響到聽課甚至課堂秩序,老師也只能在上課時沒收。有老師無可奈何之下用了軟辦法,寫信呼吁家長最好別讓孩子帶手機上學,如果因為要買票或和家里保持聯系必須帶手機的,上課前就要把手機放進教室的“手機保險箱”里,下課取回。但是,如果學生不愿上交,老師也不能強收——那樣就成為“沒收”,屬于懲戒了。只要有一個孩子不愿意,其他自覺的小孩未免覺得不公平,很快“手機保險箱”就會壽終正寢了。

不過霸凌問題不受這個規定限制——在課余時間甚至網絡上,校方對霸凌都有責任隨時出手阻止。

《秩序規則》里的學生責任、秩序、行為各節則規定了學生應盡的各種義務,比如按時到校、帶好學習用品、不能早退之類。如果違反秩序,老師就可以采取一些行動了。但暴脾氣的人在挪威當不了老師,因為能用的手段真不多:不能罵,不能罰站,不能諷刺,不能用《秩序規則》里沒有規定的懲戒方法。可以做的只有:

沒收學生的相關物品;請學生在這節課期間離開教室;放學后留堂談話——但是留堂也不能強迫,如果學生不愿意,那也只能讓其離開,尤其在某些交通不便利的地方,放學后留學生談話就更不可行;給學生家長打電話;約學生家長來談話。

校長的權力稍微大一點,可以決定學生是否要停課,但也要預先知會家長,一般是通知家長來把孩子領回去。情節嚴重的則可能停課停學時間更長,但是這必須是在學生屢次違反規定,采取其他方法也不奏效的前提下。

如果學校、家長都已經束手無策,那就要優先保證其他同學正常學習,轉校就會被提上議事日程。我家孩子剛上小學時,我有時去學校送東西,會看到他們班上一個男孩坐在大廳里,有一個耐心的男老師陪著他。又有幾次,非放學時間經過學校,看到這孩子的父親拉著他的手從學校出來。我想這孩子可能有某種發育障礙,最后他轉學走了。

其實,對表現出行為問題的學生,學校會在得到家長許可后去尋求兒童心理服務中心的服務,一個由醫生、心理學家和教育學家組成的團隊會來給孩子做診斷,看看有沒有多動癥、閱讀困難等等發育障礙,然后制定對策:程度輕微的由老師根據需要提供額外幫助;程度嚴重的就配備特殊教育老師來單獨教這一個學生,這些孩子的家長也會在家長會上和大家介紹孩子情況,希望大家多多包涵。

小學生課堂也絕非風平浪靜。我孩子的班上有一個患多動癥需要長期吃藥的,經常情緒爆發;還有一個有情緒管理問題的孩子,憤怒時會舉起凳子扔出去,有一次還砸到同學的腦袋。學校的對策則是增加職位建立了“校園環境團隊”,致力于減少校園內沖突,改善雖不是立竿見影,但是循序漸進而扎實。

砸壞物品等破壞行為,學校有權要求學生和家長賠償;更嚴重的刑事案件,學校可以報警,讓警察來接手處理。

由此可見,學生大部分行為問題或要依靠專業團隊的診斷并界定問題根源,或要投入大量人力資源去解決問題。曾經這些都寄托在一根小小樺樹枝身上,希望通過皮肉之苦讓孩子自己學會服從,學會別添亂。可見前人之癡心妄想,也可知恐懼造成的心理扭曲是多么普遍。明確的《秩序規則》框架既能保障所有學生的學習權利,也能保護孩子們不受學校體制內濫用懲戒權的戕害。

日本

《教育法》對體罰和懲戒有嚴格區分

◎田芳

文部科學省還明示了懲戒方式的模范樣本:如果學生在三次警告后仍無悔改之意,老師方可以怒制人

10年前曾有一個新聞,熊本縣一個小學二年級的男孩踢了另一個孩子,然后從背后踢了一個警告他的老師。憤怒的老師抓住孩子的領口,把他推到墻邊,說:“以后別再這么做了!”對于老師的訓斥行為,孩子的監護人以孩子被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為理由提出訴訟,要求市政府賠償。此案一直告到最高法院,最終裁定這不是“體罰”。

“我怒氣上涌,把學生罵了一頓,非常抱歉。”“不,這不是您的錯,是我孩子不對。我很抱歉,他竟然踢他的老師。”本該以家長和老師之間這樣的對話來結束的一件事,最后卻變成了對簿公堂。對老師來說,如何有分寸地處理好和不聽話學生的關系,如何用溫和懇切的態度教導好頑劣的學生,這在當代日本是一個敏感又棘手的問題。

發生在熊本縣老師身上的事,隨時有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個老師的身上。所以,日本《教育法》對“體罰”和“懲戒”進行了嚴格的概念區分。

對體罰的定義如下:體罰就是超出合理行使懲戒權的范圍,使用武力傷害學生的身體,或給學生造成身體上的痛苦。(東京高等法院198l年)

根據江森一郎的《體罰的社會史》,江戶時代(1603-1868年)的學校幾乎不存在體罰。日本比大多數西方國家更早立法禁止體罰,早在明治12年(1879年)頒布的《教育令》第46條中已明確規定:“所有學校都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毆打、捆綁。”

1947年頒布了禁止體罰的法律——《學校教育法》,第11條規定“校長和教師在認為出于必要的教育目的時,可按照文部科學大臣的規定對學生采取懲戒手段,但是不得實施體罰”。

對體罰的限制,給老師的正常教學其實帶來了困擾:把吵鬧的熊孩子逐出課堂算不算體罰?讓背不出課文的學生站立反省算不算體罰?我有一個在日本念研究生時的學姐,現在東京某中學擔任教學工作,她曾經跟我抱怨說,現在的孩子不好教啊,就連言重一些,都有可能導致被家長追責,如果在氣頭上拍了不聽課孩子的肩膀,那么第二天自己的名字就有可能見報。

出于對教育方和受教育方的雙向保護,文部科學省根據2007年1月召開的教育再生會議報告,具體界定了懲戒和體罰,以下幾項屬于懲戒,不算體罰。1.下課后讓學生留在教室;2.上課時罰站;3.罰多做作業和打掃教室;4.罰多做值日;5.大聲訓斥上課時離開座位的學生,讓他們回座位坐好。

另外,上述會議之后頒布的《關于對有不良行為學生的指導意見(通知)》對懲戒行為還有補充說明:第一、不得以上課遲到、擾亂課堂紀律為理由,不讓學生進教室或將其趕出教室;對學生不進行指導、放任不管的行為,不能作為懲戒手段。但是,對學生進行了上述處理之后,如果另外安排時間為學生補講的話,可視為正當的懲戒措施。

第二、如果學生在教室大吵大鬧妨礙教學,影響到其他學生的學習,為維護課堂秩序,請該學生離開教室不被看作是懲戒措施,而是一種必要的教育措施。

日本大多數學校都主張在采取懲戒行為之前,引導、教育學生才是根本。對經過指導仍無改善的學生,再采取懲戒措施。懲戒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孩子的認識,應避免大量使用懲戒手段。

文部科學省還明示了懲戒方式的模范樣本:如果學生在三次警告后仍無悔改之意,老師方可以怒制人。如果學生連續三次忘寫作業,老師可以讓學生留在學校抄寫兩頁漢字。如果有學生連續三天逃避做值日,可以罰該學生給走廊擦兩個來回地板,但要注意不要罰得太重,否則會被視為體罰。

對超出了懲戒范圍、被認定有體罰行為的老師也有嚴格的追責制度:1.刑事責任:老師可被指控犯有傷害罪(《刑法》第204條)或攻擊罪(《刑法》第208條)。2.民事責任:對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老師,可以追究其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民法》第709條)。此外,不僅是老師,校長和當地公共團體也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3.行政責任:老師如果違反了禁止破壞教師公信度的規定,會受到懲戒處分,而校長作為監督者,也要被追責。(《地方公務員法》第33條)。

為什么日本學校要如此警惕懲戒行為中混入體罰行為?簡單歸納其原因如下:首先,體罰不可能培養學生正常的道德觀;其次,體罰有助長學生用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第三,體罰可能會反向導致校園霸凌和暴力行為。

其實,老師的嚴格不是僅僅依仗懲戒表現出來的,懲戒應該作為老師的最后手段,是下下策。西日本新聞報道的一位老師就很讓人感動:49歲的伊藤誠是北九州市八幡東區九州國際大學高中的老師,是出了名的不會笑的老師。在過去的18年里,他一直堅持在學生面前不松弛面部表情。起因是在一次畢業典禮上,一個未能考上志愿學校的男生說了一句讓他刻骨銘心的話:如果老師再嚴格一點,我可能就被錄取了。第二年,他發誓在自己和學生之間劃一道分界線:即使是學生們逗樂開玩笑,他也從來不笑。他妻子說,只要一出門,他就會變得面無表情。

伊藤誠知道老師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如果他咆哮大喊,學生們會聽他的,但如果學生們不是打心眼兒里服氣,就沒有起到教育的作用。他給班級定下了三年不遲到、不曠課的目標,每天跑10公里健身。他自己從來沒有因為感冒而耽誤過一天的課時,考試期間,他還利用周末時間幫助學生學習。他的誠意傳達給了學生,越來越多的人想上他的課,他成為了以考取重點大學為目標的尖子生班最年輕的班主任。只有在畢業典禮上,他才會摘下“無表情的面具”。當他第一次對學生微笑時,“大多數學生都會愣住”,還有的學生在看到老師的笑容時,流下了眼淚。

時代需求的是像伊藤誠這樣不怒自威,對學生以情動之,以德輔之,以理服之的老師。因電視劇而家喻戶曉,被譽為日本“國民教師”的金八先生,在20世紀70年代拍攝的第二季劇情中有體罰學生的行為,我的日本朋友說,放在今天,金八老師會因為這一個舉動而毀掉教師生涯。

加拿大

隔離、關禁閉、停學和開除是漸進式懲戒四部曲

◎方也

老師或者心理輔導老師的事后溝通是懲戒的必要組成部分

加拿大沒有設立國家教育部,教育懲戒權由各省和地區自主規定,不過內容大同小異。

加拿大的學校里是絕對不允許體罰的,但是加拿大刑法第43條規定,學校教師、家長或監護人可以對年齡2歲到12歲的兒童使用適度體罰。體罰的方式是打孩子的屁股,而且只允許用手打,打屁股時必須五指分開,不能打出任何印記或瘀傷。

但是,加拿大教育界對刑法的“打屁股”規定一直充滿了爭議。1971年多倫多教育局率先廢除了學校體罰權,然后,在上個世紀90年代,其他各省也紛紛修改其教育法,禁止體罰學生。

關于學校體罰權的最終規定是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的——根據2004年最高法院的一個裁決,在校園內,教師可以合理地使用武力將學生帶離教室或確保其遵守指示,比如把學生拉出課堂或將打架的學生們拉開等,但不準出手打學生。

和大多數歐美國家一樣,加拿大學校的懲戒權主要包括:隔離(Time-out)、關禁閉(Detention)、停學(Suspension)和開除(Expulsion)。安大略省是加拿大人口最多的省,也是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通過安省相關規定和具體實施原則,可以讓我們對加拿大學校的教育懲戒權有個大致了解。

隔離是安省小學最普遍使用的懲戒手段,讓孩子在教室的角落里獨自靜坐,或者在教室外一個人呆著,時間為幾分鐘、半小時或者更多;關禁閉是讓學生獨自呆在一個房間里,時間比隔離要長一些。

無論是隔離還是關禁閉,主要是針對學生輕微的違反紀律行為,目的是讓孩子離開集體冷靜反省,具體實施尺度由每個老師靈活掌握。

停學是指讓學生暫時不能到學校上課和參加學校活動,但只有校長才可以做出停學的決定,時間長度從1天到20天不等。導致停學的違規行為如下:

◎揚言要對另一個人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擁有酒精,大麻或非法藥物

◎受酒精或大麻的影響

◎咒罵老師或任何有權威的人

◎實施破壞行為,對學校財產造成損害

◎欺凌,包括網絡欺凌

◎校董事會界定的任何其他行為

最嚴厲的懲戒是開除,由校長向學校董事會建議,最后由校董事會決定。下列行為會導致開除:

◎擁有武器,包括槍支

◎使用武器威脅他人或者造成身體傷害

◎對他人實施人身攻擊,造成身體傷害,需要醫生治療

◎實施性侵犯

◎販運武器或非法毒品

◎搶劫

◎給其他未成年人喝酒或大麻

◎欺凌——該學生在學校的存在對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因偏見、歧視或仇恨對他人造成傷害

◎校董事會界定的任何其他行為

安省學校致力于和學生建立一種溫暖和信任的關系,懲戒的目的不是讓孩子難堪或者痛苦,而是讓孩子認識到錯誤,給予改進機會,幫助孩子積極進步,防止問題再次發生,因此教育懲戒權的具體實施有以下幾個原則:

首先,保護孩子的自尊心。安省法律規定,老師必須尊重孩子,不能在口頭上侮辱或者貶低學生。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孩子,老師會提醒幾次后,再對孩子實施隔離或者關禁閉,但在整個過程中,老師不會當眾責備或者羞辱孩子。

其次,漸進式懲戒。學校對學生做出停學或者開除決定之前,要考慮漸進式懲戒原則,不僅要考慮學生個人情況(包括學生年齡、一貫表現等)、不良行為的嚴重性和行為對學校氛圍的影響,同時還要考慮到文化、種族、宗教、殘疾、性別和性取向等特殊情況。總之學校會盡力保證采取最適當的懲戒措施,以達到最佳教育效果。

第三,提供心理和學術支持。老師或者心理輔導老師的事后溝通是懲戒的必要組成部分,一方面是讓孩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另一方面通過了解孩子行為背后的原因,為孩子進行心理建設,并提供學習和生活上的幫助。

安省法律對停學學生的學術支持也有詳細規定:給停課1到5個工作日的學生提供學校的家庭作業包;給停課6至10個工作日的學生提供學術課程;給停課11至20個工作日的學生提供學術和非學術課程,非學術課程包括憤怒管理、藥物濫用咨詢或生活技能訓練。

荷蘭

應用軟件可謂了解懲戒動態的神器

◎李婷婷

除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停課外,通常可采取留校或者學校勞動的方式進行懲戒,但懲戒之前必須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與家長協商

在荷蘭有著相當嚴格的法律約束中小學教師的懲戒權,同時也有非常細致的指導條例。

首先要看是否有刑事違法行為,如果有這種情況發生,就必須由學校管理部門或受害人進行報案處理。而對于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不良行為,荷蘭教師是否給予懲戒處理主要依據有兩個方面:其一,是否對他人造成傷害,傷害程度有多大;其二,是否有財產損壞,損失有多嚴重。懲戒的辦法除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停課外,通常可采取留校或者學校勞動的方式進行懲戒。對中學生來說,撰寫一篇與自己違反某項規定有關內容的論文,有時也是一種懲戒辦法。但是,采取所有的懲戒處理辦法之前必須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與家長協商。對于小學生,教師會視情況的緊急程度以電話或郵件的方式與家長取得聯系。

值得一提的是,荷蘭的所有中學都使用一個名叫“Magister”的應用軟件,這個軟件可謂管理自家孩子的神器,家長可以實時掌握孩子在學校的所有情況,包括課程安排、考試分數、到校情況等等。當然,學生的不良行為以及老師對其進行懲戒的狀況也會第一時間通過這個軟件通知到家長。家長有異議時,可以立即與學校取得聯系,交換意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母親說,她17歲的兒子在中學里成績十分優異,卻相當調皮搗蛋。在Magister軟件上她常常能看到孩子因為搗蛋被老師要求放學后留校或者被責罰打掃衛生。這位母親說,在對懲戒沒有異議的時候,默認即可,但有時候也必須就事件背后的原因與老師進行討論,比如學生之間出現了歧視、侮辱的言論或行為。這樣的情況下,她一定會要求老師弄清事情的真正原因,老師一般也會與家長協商解決的辦法。

MikeDeKoster告訴筆者,他在中學時,受到的懲罰通常是放學后留校到校門關閉為止才能回家。多數原因是話太多,擾亂課堂秩序。再比如筆者10歲的兒子在學校與人發生沖突,老師會讓雙方放學后留校進行教育。小學老師Mark表示,小學生需要懲戒的可能性不大,通常情況下是因為同學間的矛盾引起糾紛,情節相對嚴重的,會被課后留校教育。如果有更加嚴重的行為,則應由家長進行處理。

荷蘭的每一所中小學都配有一名心理教育老師。他(她)是一名專業的心理咨詢人員,不良行為發生后都由這位老師對學生進行心理評估和指導,不良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懲戒的可行性均在評估范圍內。對于不適合懲戒的學生及其特殊情況,心理老師會有針對性的談話指導。華裔母親鈕女士說,她的孩子在小學高年級時總在課堂上擾亂課堂秩序且屢次發生,心理老師通過交談與智力測試后發現孩子屬于高智商學生,課堂中所學的內容讓他覺得乏味無趣,因此懲戒在這個時候就變得沒有太大意義。學校因此專門為孩子聘請了兩位中學老師,設置與他的智商相匹配的課程并單獨給他上課,效果非常不錯。而有些心理有嚴重問題的學生,將通過正規程序被轉送至更專業的兒童與青少年心理治療部門。這一套評估與后續轉移的程序在政府教育系統里有非常規范的操作流程,費用也是由政府承擔。

當然,荷蘭學校管理部門以及教師對于熊孩子的容忍度與東方文化不盡相同。比如在荷蘭的小學,課堂自由度很大,動手制作與主題討論是上課的主要形式,學生們在課堂隨意走動、發言很常見,各抒己見、標新立異便成了主流,課堂秩序的概念因此另有標尺。而對于中學生,行為規范則相對更加嚴格,尤其對于不同種族、膚色、性格以及性取向的學生有歧視行為并導致矛盾沖突時,教師不再有處理權和懲戒權利,報警則是必須的,因為荷蘭憲法第一條就是“禁止歧視”。

適當的懲戒是必要的教育手段,但總的來說,荷蘭中小學教育仍然以談話教育的形式為主,進行正面、積極的引導,體罰或言語侮辱是絕不能容忍的。

德國

關于懲戒,巴伐利亞州教育局有四條原則

◎考拉博士

老師用黃牌作為警告,再犯就發紅牌,要抄寫一段短短的課堂規則,大意是“我要遵守……”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3月1日剛生效,國內朋友就發了幾份相關的新聞報道給我。我仔細讀了兩遍,開始思考兩個兒子在德國中小學里是否被懲戒過,發現自己毫無印象。德國中小學里的懲戒措施是如何規定的呢?

小兒子努努目前正在讀五年級,在德國是中學第一年。他說以前讀小學的時候,有一名不遵守課堂紀律的同學經常被批評,后來被換了位置,老師安排他自己一個人坐,沒有同桌,以便減少他跟人聊天的機會。努努自己也偶爾在課堂里講小話,有一次被老師點名,收到了一張黃牌。在努努的班級里,老師用黃牌作為警告,再犯就發紅牌,要抄寫一段短短的課堂規則,大意是“我要遵守……”然后帶回家給家長簽字。

努努隱約記得,小學期間最嚴重的違規,是有名同學對另一名同學扔石頭,肇事者被施以停學三天的處罰。

2020年秋天上中學以后,受疫情影響,努努一共也沒去學校上過幾次課。去年年底,在放寒假之前,我給每位老師寫了郵件,詢問努努該學期的學習情況和表現。數學老師在回復中提及努努上課有時會有講小話的情況,希望我跟孩子談一談,幫助他改進。其他老師沒有任何抱怨,全是正面的反饋。

努努在學校里的這些情況,假如我不寫信去詢問的話,老師并不會主動跟家長進行交流。每個學期的成績單上,只是簡單明了地列出各科分數,不會涉及課堂表現或德智體美勞等其他方面。老師的職責是上課、教書,除非學生在校突然生病或嚴重違規,否則不需要聯系家長。老師一下課就走人,什么老師家長聯絡群,在德國根本不存在。假如家長需要聯系老師,得打電話去學校辦公室或上學校網站發郵件預約。

我的一對教師朋友和鄰居是小學老師,夫妻倆已教書育人二十余年。我問克勞斯,作為老師,他有什么懲戒措施以應對不守紀律的學生?他說,一般就是口頭警告再警告以及再再警告。我問他,有罰站一堂課這種措施嗎?他說他從來沒有讓學生罰站。在他的教學生涯里,只有過一例非常嚴重的違紀學生,最后該學生被要求轉出他的學校,但這是個非常漫長的過程,每個步驟都需要多方人士鑒定與寫報告,拖了很長時間。事情涉及克勞斯和學生的隱私,所以我沒有追問細節。克勞斯說,他妻子跟他所采取的懲戒措施大致類似。

我接下來又發郵件詢問努努中學的副校長,他回復我,在州教育局的網頁上可以搜索關于學校懲戒的相關規定。

德國沒有國家級的教育部門,教育事宜均由各州教育部門自行決定。我在巴伐利亞州教育局的網站上,花了很長的時間搜索,并沒有發現教育懲戒相關的規定,只找到四條指導規則:一、教師書面訓誡;二、校方升級書面訓誡;三、在危及學校的情況下,發出開除警告;四、在危及學校的情況下,開除出校。

在同一個網站上,我看到了教育懲戒相關的法庭案例。有一個案例是2018年3月12日慕尼黑法院的判決,申訴人在2017至2018年間為八年級學生,被指霸凌一位同學長達一年時間,并于2017年10月至11月間因為把熱勺子按在同學臉上造成傷害而被停學六天,最終于2017年12月被學校開除。申訴人向慕尼黑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

我與孩子和身邊老師朋友的溝通以及網上搜索結果表明,在巴伐利亞州的中小學,除了特別極端或嚴重的案例,一般情況下并沒有什么具體的懲戒。德國中小學對校長、教師和學生的要求明確,規定簡潔清晰,分別列在各個州教育局的網頁上,目的是保證學生有安全和正常的學習環境。至于具體的執行,則是由教師、學生和家長共同配合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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