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昨天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會上了解到,2020年全國民辦學校數量已占到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1/3強,民辦學校在校生數量占比接近1/5。民辦教育成為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修訂后的《實施條例》明確了民辦學校舉辦的鼓勵與限制規范,完善了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了民辦學校資金和資產的管理使用規則,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辦校辦民辦校應有獨立校園
對于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實施條例》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并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此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教育部將規范“名校”辦“民校”
針對近年來社會關注度很高的“名校”舉辦或參與舉辦“民校”的問題,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給予了回應。他表示,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但也產生了較多的問題。一方面,如此做法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由此衍生出社會問題。另一方面,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采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機制,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教育秩序。因此,《實施條例》第七條重點規范了這一辦學形式,包括規定義務教育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等等。
劉昌亞表示,下一步教育部還將出臺細化文件,全面規范“公參民”辦學。
刪除“合理回報”相關條款
此次《實施條例》關于民辦學校支持與獎勵的內容修訂,最大的調整是對照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舉措,明確了“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
修訂后的《實施條例》第七章規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供應土地,也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出讓價款和租金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
縣級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務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以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其承擔相應教育任務。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普惠性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當地相關教育階段的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