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等。
《管理辦法》主要從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業禁止、行為“紅線”、監督檢查、處罰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堅持用人標準,規范招用程序,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不斷提升培訓服務質量。
《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行為”等11類行為“紅線”且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后,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業禁止條件,機構不得招用兩類人員,即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