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征求意見稿 擬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
2021-11-30 08:21:59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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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新法規從九章細說教師,明確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等。

設立國家教師獎

國家根據各級各類教師的職責任務和從業特點,實行相應的管理體制,完善相應的制度體系。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促進區域、城鄉教師隊伍的協調發展。

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不得借“師名”牟不正當利益

教師享有一系列權利。包括: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并獲得相應設施設備支持和資源保障;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開展課程和教學資源研發、科研成果轉化,并獲得相應權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專門培訓、繼續教育。

同時,教師應當履行一系列義務。其中包括“適應時代要求和技術變革,更新教育觀念,創新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書育人能力,成為終身學習的倡導者、踐行者”。

法規明確,教師在履職過程中應當公平、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牟取不正當利益。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制止學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學生的行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積極保護、救助學生;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配合,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促進家校協同育人。

教師資格證定期注冊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分為幼兒園、中小學(含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專業課(含中等、高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等類別。

在資格認定中發現申請人有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等情形,不得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證書實行定期注冊制度。在幼兒園、中小學、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從教的教師,由學校出具意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學校進行注冊;在其他教育機構中從教的教師,由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注冊。注冊不合格的,教師資格證書失效,不能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進入學校任教時,應當有一年試用期。非師范專業畢業的人員,還須通過相應教育教學專業能力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師范生享公費教育

國家建立以師范院校為主體、高水平非師范院校參與的中國特色教師培養體系。國家支持高水平綜合大學舉辦教師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師范院校辦學水平,加強教師教育學科建設,建立健全師范院校評價制度、標準體系和師范專業認證制度,可以依托學校、企業等建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

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師范院校和專業學習。建立師范生公費教育制度。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師范院校應當按照要求招收公費師范生。公費師范生畢業后應當按照約定完成任教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師范院校或者師范專業的學生設立專業獎學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健全教師培訓體系,完善培訓標準,制定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師德師風和業務能力培訓。

各級教學研究、教師培訓機構等承擔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師繼續教育的任務。設區的市或者有條件的縣應當設立中小學教師發展機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工作。

同時,學校應當督促、支持教師每年參加不少于規定學時的培訓,其中應當包括脫離教育教學崗位的專門培訓或者繼續教育。

教師培訓的內容應當切合教師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方法。鼓勵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研究開發教師培訓課程資源,開展教師培訓或者繼續教育。

中小幼教師平均工資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水平

國家分類建立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機制。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單位繳費、津貼以及獎勵、培訓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其他學校、教育機構聘用教師的工資及其他待遇,由學校、教育機構及其舉辦者予以保障,財政可以依職責予以補貼或者獎勵。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并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分配辦法,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符合高等學校行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教師正常晉級增薪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到邊遠和欠發達地區、邊疆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革命老區和鄉村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給予一定支持,并根據需要建設教師周轉宿舍。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

教師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或者退職。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幼兒園、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養老待遇。

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標準,依法保障所聘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并依法為教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所聘教師建立職業年金。

誘導學生有償補課將被開除

侮辱、誹謗、毆打教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師合法權益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造成損害的,責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正在履行職務的教師進行侵害或者侵害行為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從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開發表違反憲法言論,損害黨和國家聲譽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損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嚴重損害教師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以此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

(五)嚴重侵害學生合法權益,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后果的;

(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等師德規范情形的。

另外,各級各類學校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在教研機構、電化教育機構、教師發展機構、少年宮、校外培訓、自考助學、繼續教育機構等提供文化教育培訓服務的其他教育機構中專職從事教學任務的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獲得境外其他地區、國家教師資格或者相應資質的人員在境內任教的,應當符合外籍教師管理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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