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給教育類社會組織“立規”
2020-09-23 11:23:51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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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不上,自身管不好”是一些社會組織出現問題的根源。日前,浙江省教育廳出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從11月1日開始,對教育類社會組織的設立登記、審查監管、組織建設等提出規范性要求。

依據辦法,發起人申請設立教育類社會組織,一般按照“屬地管理,就近登記”的原則,在市、縣(市、區)申請設立登記。省教育廳根據申請設立的社會組織類型、宗旨、業務范圍等情況,審核同意省教育廳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合理引導其到市、縣(市、區)申請設立登記,以此形成對教育類社會組織的分級管理。

辦法明晰和強化了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兩方的責任,如實行省教育廳業務處室或直屬單位具體負責制度,教育類社會組織的前期申請、重大業務活動的事前審查、年檢初審和日常監管等都有明確的業務主管處室對接并承擔監管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業務主管處室負責人責任。

同時,教育類社會組織在黨的組織建設、廉政建設等方面也要達標:工作人員中黨員人數3人以上的社會組織須成立黨支部或功能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須由業務聯系處室或單位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或通過行業、區域統籌等方式聯合建立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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