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較于現行教師法43個條文,《征求意見稿》共9章57條,包括總則、權利和義務、資格和準入、保障和待遇、獎懲和申訴等。
現行教師法為什么需要修訂?《征求意見稿》的最大亮點是什么?教師法修訂還需要納入哪些內容?圍繞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首都師范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院副院長蔡海龍、首都師范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徐玲。
部分規定已經滯后 亟須進行修訂完善
記者:教育部公布《征求意見稿》的背景是什么?
蔡海龍:我國現行教師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對20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教師隊伍建設經驗的總結和歸納。歷經20多年的改革與發展,我國教師隊伍的整體狀況及其所處的社會環境都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對于教師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現行教師法的某些內容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因此需要加以完善和修訂。
徐玲:教師法實施20多年來,部分規定已經滯后于社會、經濟等外在環境的巨大變化,亟須進行修訂。例如,教師法作為教師職業的專門立法,應“以師為本”,凸顯教師主體意愿和主體地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但現行教師法未能體現出新時代教師群體的意志要求,無法體現教師的權利主體地位,所以需要從立法角度規范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
現行教師法通過聘任制、工資待遇等規定,確立了教師的事業單位專業人員身份及權利義務。但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現行教師法中存在的問題開始暴露出來,特別是教師權利義務和待遇的規定過于簡化、缺少實操性問題,導致教師享有的法定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比如由于缺乏公共財政一體性保障,基礎教育階段教師福利待遇難以落實,拖欠教師工資的情況時有發生。
對現行教師法進行修訂,必將對我國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形成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產生深遠的影響。
重塑教師權利義務 強化福利待遇保障
記者:《征求意見稿》共9章57條,最大的亮點是什么?擬解決現行教師法存在的哪些痛點?
蔡海龍: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教師職業的公共性,規定公辦中小學校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身份,并且基于這種特別法律身份,將重塑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還將強化對教師福利待遇的保障。
這樣有利于解決當前教師隊伍建設中面臨的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理清了國家與教師之間的關系,明確了國家在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中的責任,將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禁止教師有償補課等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強化了國家對教師地位和待遇的保障責任,有助于普遍提高教師的地位,有助于解決農村地區基層學校教師待遇偏低、工作生活條件較差的現實問題。
徐玲:現行教師法將教師定位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只是確定了教師的專業地位,未能清晰地界定教師的法律地位,致使教師法律關系比較模糊,在實踐中難以有效地解決各種矛盾爭議。
可以說,教師的法律地位是厘清教師法律關系的邏輯起點。《征求意見稿》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將有助于保障教師享有相應的權利與履行的義務,確保教師權利與義務的整體平衡。
記者:《征求意見稿》還有哪些重要的新的制度創設?
蔡海龍:提出了建立教師分類管理的法律制度。即國家根據各級各類教師的職責任務和從業特點,實行相應的管理體制,完善相應的制度體系。
提高了教師職業的準入門檻。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修訂草案提高了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要求。為了提高對教師隊伍的準入門檻,此次修訂草案還增加了從業禁止方面的規定。這對于強化教師隊伍的管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進一步完善了教師職務和崗位聘任相關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教師職務方面,統一了幼兒園和中小學教師的職務序列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副高級職務和正高級職務;教師初級和中級職務可以不受崗位比例限制,根據教師履行職務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規定晉升。這一規定有利于教師回歸立德樹人的本職工作,有望能夠緩解中小學教師評職稱難的現實問題。
徐玲:《征求意見稿》還細化了教師的考核制度與考核標準,重點強調要考核老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表現和心理健康狀況;明確了教師的招聘程序與制度,特別是第一次規定了縣域內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應當按規定進行交流輪崗。
健全權利救濟機制 細化準入退出規定
記者:教師法修訂過程中,您認為還有哪些內容需要予以規范?
蔡海龍:還需進一步解決如何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救濟問題。
因為國家公職人員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身份,因其從事公務活動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需要,法律通常會對其權利和義務作出特別的規定以保障其公共性。將公辦中小學教師規定為國家公職人員,意味著將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進行管理,勢必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權利和義務。如果不對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那么教師實際承擔的義務,就有可能出現擴大乃至泛化的趨勢;教師本應享有的權利,也有可能因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而產生實際上的減損。
因此,法律在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法律身份的同時,還應進一步明確其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根據教師職業的特點,建立健全與之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以達成權利和義務平衡。
徐玲:《征求意見稿》提高了教師的準入門檻,也細化了不能取得教師資格證的4種情形,但沒有對教師的心理素質提出要求,建議“在個人品德方面有重大瑕疵或存在重大心理疾病者不得取得教師資格,如果已取得教師資格,出現違反上述師德義務的行為或產生心理疾病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教師資格”。也就是說,需要進一步細化教師準入、退出機制。
《征求意見稿》提出,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當地”的表述不夠明確,是本縣、本市還是本省,需要予以明確。另外只對地方政府拖欠教師工資有一定的處罰措施,為什么不對“教師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呢?只有這樣才能切實地提高教師待遇。
儲朝暉:《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其立意是提升教師的地位。但就一線教師調查的結果來看,教師們普遍反映當前的評獎、評職稱等,對教師造成了很大壓力,反而導致教師積極性降低。畢竟對于教育工作的評價,本身就是一個難度非常大、非常復雜的事情。建議謹慎設立教師評獎制度,在評選過程中必須體現客觀公正性,至少不能為了評獎而評獎。